追偿权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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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顺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威海商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文登鑫洋铸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3)威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文登鑫洋铸造有限公司给付被申请人威海顺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2015148.22元、违约金403029.64元、律师费90000元; 三、被申请人威海顺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文登鑫洋铸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械卷板机、火焰等离子切割机、全纤维台车式电炉、行吊及带减速机、钻床、数控立床、立式数控加工中心等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审被告威海商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张**、韩**、***对原审被告文登鑫洋铸造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申请人威海顺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荣成市凤凰小区297号楼204室房产中原审被告***所有的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审被告威海商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张**、韩**、***在承担保证责任或抵押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原审被告文登鑫洋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被申请人威海顺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再审申请人张**、金**及原审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申请人威海顺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41元,由原审被告鑫洋公司、商洋公司、***、赵*、***、***、张**、韩**、***负担。鉴定费24090元,被申请人顺安公司负担6440元,原审被告***负担17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