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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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3754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23日,欠利息20804.55元、罚息501.66元;从2020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即重定价日(每年1月1日)前一个月公布的同档次LPR减39个基点计算,罚息、复利分别以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被告夏**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8.99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夏**负担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