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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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6831.08元、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按五年期LPR加34.5个基点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罚息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五年期LPR加34.5个基点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2月4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五年期LPR加34.5个基点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连带支付律师费12194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对被告苏**、柯**提供抵押的中山市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就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预交),由被告苏**、柯**负担3864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