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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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两河口汽车队 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26612.05元(交强险范围内18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244612.05元)给原告王**、朱**、王**、王**;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26612.05元(交强险范围内18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244612.05元)给原告王**、朱**、王**、王**; 三、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50612.05元(交强险范围内18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268612.05元)给原告王**、朱**、王**、王**; 四、驳回原告王**、朱**、王**、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20.2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2040.29元(四原告已预交22040.29元),由原告王**、朱**、王**、王**负担3485.7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6051.1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负担6051.17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担6452.17元;原告多缴的18554.51元由本院退回给四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6051.1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6051.17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645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