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市德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珠海市三云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云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珠海市三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德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819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1987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二、被告黄**对被告珠海市三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德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50元,合共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三云科技有限公司、黄**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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