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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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839055.79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839055.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元; 三、被告李**、李**对前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王*、李**、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1元,由被告王*、李**、李**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