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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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