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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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中银消费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于2021年8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517.12元及利息、滞纳费(截至2021年5月11日,利息及滞纳费为11075.68元;以138517.1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4155元; 四、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高新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利价值后,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