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75501.29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二、被告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支付保费6459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被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