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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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办理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路××××××单元××××××室××#住宅)房产的产权登记; 二、被告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227.08元;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张**负担48元,被告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1元(原告张**已预交,被告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