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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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煜农面粉有限公司 河南悦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平顶山市海德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海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3684311.09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414303.73元,合计4098614.82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此后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按建平小工流【2018】12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结、计息方式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号院×号楼×单元东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建平小抵【2018】51《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项下所有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400000元为限; 三、河南悦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煜农面粉有限公司、孙**、林*、乔**、刘**、夏**、张*、刘**、刘**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89元,减半收取计19844.5元,由平顶山市海德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悦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煜农面粉有限公司、孙**、林*、乔**、刘**、夏**、张*、刘**、刘**、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