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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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浙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浙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205800元;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浙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54元、保全申请费1654元,合计87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