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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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夏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许**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393.60元、伤残赔偿金148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400元、车损2000元。以上计33661.60元。扣除已垫付的7600元,仍应赔偿26061.6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医疗费2382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15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残疾器具费50元,计38173.40元的70%,即26721.38元。并由该保险公司退还被告王**垫付的328元的70%,即229.60元。 三、被告王**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外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残疾鉴定费2000元、车损鉴定费500元,计2500元的70%,即1750元,扣除已垫付的15000元,原告应退还13250元。 四、驳回原告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二项、三项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许**负担353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王**负担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5-02-02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