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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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与被告李**、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李**、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借款本金352948.35元,利息3295.73元,合计356244.08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具体还款金额以原告核心银行系统记载的数额为准)]; 三、若被告李**、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对被告李**、邹**用于抵押的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以西豪鼎盛世第2栋1-13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赣(2020)临川区不动产权第0××9号、不动产证明号为赣(2020)临川区不动产证明第0××7号]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计3322元,由被告李**、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