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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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信用卡欠款共计2066.93元,其 3 中本金1996.32元、利息61.63元、违约金8.98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标准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