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菲美特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菲美特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2165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菲美特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24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