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营口北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法释【2015】5号)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营口北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的存款309321.50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财产保全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查封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查封特定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冻结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需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财产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