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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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奇峰矿产油料有限公司 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奇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奇峰矿产油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市奇峰矿产油料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