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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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汤**、李**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78267.0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5月6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汤**、李**届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的抵押物,即位于兴安县的土地[土地证土地证号:兴国用(2013)第0×**用权经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402元,由被告汤**、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0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