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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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艾迪嘉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被告河南省艾迪嘉家具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783.1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被告河南省艾迪嘉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交付“艾迪嘉实木斗柜”“松木凳”各一件;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被告河南省艾迪嘉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5482.05元;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河南省艾迪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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