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池州市宝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九华山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计249950.20元;

二、安徽九华山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鉴定费1617元;

三、***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立即返还安徽九华山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8867.3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徽九华山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9120.4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计835.50元,由***负担6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负担300元,安徽九华山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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