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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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万**、张**共同偿还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28,172.89元,利息19725.08元(截至2021年10月8日),本息合计447,897.97元。2021年10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9.5%上浮40%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乔**、谭**、万**、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告乔**、谭**、万**、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9.23元,由被告万**、张**、乔**、谭**、万**、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