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闵**货款290995.00元,并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4.00元,减半收取计2832.00元;保全费1975.00,合计4807.00元,由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2-01-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