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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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金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金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500万元。

二、被告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金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对该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艾敏

人民陪审员  汪 蕾

人民陪审员  薛良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蕾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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