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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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工程款共计289,788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3元,由被告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