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该案属于案外人针对涉案标的物,即银行存款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本案的焦点是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等5个案外人,针对查封的开户名称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开户行: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支行,账户为8201********上的存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1、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2、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3、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从对该执行案的审查确认:一是从对本案的执行内容程序与执行措施上审查没有具体的违法情形,被君山区人民法院在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支行冻结的银行账号8201********、开户名称是本执行案的被申请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该开户账号名称登记上并没有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等五个案外人异议人的信息,也没有备注其他与涉案账户的相关具体内容。二是五案外人异议人对待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是可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异议保护的。君山区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划款的时间是2021年6月20日,五个案外人异议人对此并没有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异议,而在该案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且在该案已于2021年12月28日执行完结后,才于2021年12月31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等5个案外人于2021年12月31日就该案执行提出异议时,岳阳县人民法院已于此前的2021年12月28日对该执行案执行完毕,并下发了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综上所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站、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柳林洲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逻大队、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林角佬治安巡逻大队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站、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柳林洲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逻大队、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林角佬治安巡逻大队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裁判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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