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强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晓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配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晓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强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配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湖南晓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