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付**借款本金1093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分段如下: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以121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以10935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上各段均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9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付**负担896元,被告龙**、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