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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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鹿寨新泉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鹿寨新泉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32506.70元及利息2169871.38元、复利282735.41元、罚息661987.90元(该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19年6月6日止;此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执行年利率4.75%计,罚息利率按借款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8083元,由被告广西鹿寨新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广西鹿寨新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