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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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上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胡**与被告湖南上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湖南上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220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5月31日起每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的5%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3元,减半收取2301.5元,由被告湖南上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