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
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分公司
山东颐和塑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海顺印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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