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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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5日利息2177.52元、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日为止按月利率为7.2500‰*150%计算); 二、被告杜**、王**、王**、李**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王**、王**、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李**、王**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被告李**、王**、杜**、王**、王**、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