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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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 江苏宏伟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宏伟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85105.5元及利息(利息以285105.5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9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宏伟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7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57元,由被告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苏恒盛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补充承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给付判决确定的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6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