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蓝蚁工业设备(宁波)有限公司
浙江海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合力”牌手动搬运车6辆,其中:规格型号“2.5T”2辆,单价1296元;“2T”4辆,单价1326元,价款合计7896元。原告按约将搬运车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未支付价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发票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海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蓝蚁工业设备(宁波)有限公司价款789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海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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