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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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9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1915.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沙**在15060000元的未出资范围内连带对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收取301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94元,合共5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沙**负担(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