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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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的贷款提前到期; 限被告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58358.95元(其中本金237220.56元、利息21138.39元);并以本金237220.56元为基数,支付2021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 被告毛**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范围内对抵押物:仁化县城龙井路2号丹霞新城沁润园A区[粤(2018)仁化不动产证明第0××3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9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8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812元,共计4400元,由被告郭**、毛**共同负担。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88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