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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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试验区互市商品免税港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融盛基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融盛基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曹**股权转让款114.4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62.4万元为基数,违约金计算期限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114.4万元为基数,违约金计算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东兴试验区互市商品免税港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广西融盛基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曹**对宫*质押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50681201800000006)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广西融盛基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上述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质押的全部债权时,魏生根、韩巍各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13%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6元,减半收取7548元,由广西融盛基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试验区互市商品免税港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广西融盛基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试验区互市商品免税港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