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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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522.45元、利息7003.64元,合计28526.09元(利息计至2021年12月24日,以后利息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另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58元,由被告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