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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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巴**、付**名下银行存款57259261.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