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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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念泗支行 扬州嘉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嘉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3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9165.51元自2016年12月6日起、以本金11660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以本金22000元自2017年5月28日起、以本金25000元自2017年9月14日起、以本金147174.49元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扬州嘉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各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36元,由被告嘉豪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