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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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高万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科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锦华钛业有限公司 济宁华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锦华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6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依济宁儒商村镇银行流贷字第202004140490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给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 二、被告中科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中高万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华源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山东省锦华钛业有限公司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鲁(2020)济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15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山东省锦华钛业有限公司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鲁(2020)济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15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济宁华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山东省锦华钛业有限公司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五、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370820200327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财产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15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省锦华钛业有限公司存放于济宁市任城区的255吨钛白粉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财产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15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0元,由被告山东省锦华钛业有限公司、中高万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科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华源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