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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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龙基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龙基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夏**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的利息250元。 二、山东龙基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夏**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朱**对上述债务对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夏**已预交),由被告山东龙基石业有限公司、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夏**。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山东龙基石业有限公司、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