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 936 323.45元; 二、被告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391 797.35元; 三、被告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5 936 323.45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2%计算); 四、被告苏**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认的,被告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曹*追偿; 六、驳回原告雄京明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 496元,由被告曹*、苏**负担(其中32748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曹*、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