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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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大苹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上林县航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上林县航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林县大苹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253元; 二、被告广西上林县航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上林县大苹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22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11日计至债务偿清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被告广西上林县航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