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桂0330民初45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枝,平乐县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0575180381。 法定代表人:朱济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枝,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被告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入股本金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股金分红收入人民币17371.99元以及给付该款的逾期违约金7708.07元(三项合计45080.0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经协商原、被告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一份合股经营期限从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为期三年的《合股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1.原告以20000元入股公司经营公交车;2.被告每年必须付给原告5714元的分红固定收益;3.被告未按约定发放股权证及分红,每迟延一天按100元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和要求被告将股权作价22000元收购。《协议书》履行至今3年零6个月,期间被告只给付了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每月的部分分红款共计2500元。从2017年7月至今分文未付。合股经营期间及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法人代表经常以其不在平乐或不接电话,不回复短信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已构成长时间严重违约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这个案件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告没参加经营,所以他们也不承担风险,按照借贷关系处理,被告同意把本金退给原告,利息按年利率24%计,扣除已经给付的利息2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利息2500元),该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还清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计463.5元,由被告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元伶 书记员 李 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