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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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市致远林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宗会、烟台市致远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 二、被告姜**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张宗会、被告烟台市致远林业有限公司、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