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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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为3661.65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142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以上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玉香 人民陪审员 张大富 人民陪审员 蒋晓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欧见凤 书 记 员 曾 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