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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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东门国发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金一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广西金一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1370.71元及违约金564.53元; 二、驳回广西金一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