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透支本金223752.9元及息费50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和复利,以未付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7元,减半收取4128.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142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706元,由被告郑**负担。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