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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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10月5日为人民币26元,从2021年10月6日起以人民币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上述款项被告陈**从2022年1月起每月20日至少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7500元,于2022年6月20日之前全部还清借款本息; 三、如被告陈**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有权就余下借款本息有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诉讼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陈**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